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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拆封”封住消费者退货权

贾亮

“拆封不退”属于霸王条款

电商别把法律当文字游戏

一边做出“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承诺,一边却告知“已拆封商品不得退货”,很多消费者都吃过电商这一霸王条款的亏。按照3月15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今后电商不得再以商品已被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了。在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完善“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是送给消费者的一份节日礼物。

“七日无理由退货”本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自出台实施以来,解决了无数消费争端,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但这一制度一再遭遇困境,“拆封不退”就是一例。即便《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明确,退货商品视为“完好”的标准,即“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当中并不包括商品包装,一些商家仍然坚持拆封后不退货。据本报报道,一名大学生在某电商平台网购一款蓝牙耳机后,只因拆掉了耳机盒外面的一层塑封膜,便被商家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了退货申请。

究其原因,有的电商法治意识淡薄,不晓得还有这一规定,遑论遵守。有的或许知道,但总觉得自己的霸王条款比法律管用,尤其是在与消费者沟通之后,便以为达成了某种契约,到时候不退货,法律也不能拿他怎样。还有的把严肃的法律当成文字游戏,根本无视消费者的正当要求。很典型的就是拿“完好”二字做文章,认为拆封就算不“完好”。现实案件中,就此引发的争议不在少数。

商家“抖机灵”不能不管,霸道的毛病必须要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进一步明确,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这一条是在捍卫消费者拆封的权益,因为不拆封无法对所购买商品进行查验,也同时明确了“完好”的边界,即因此而造成的问题不能成为拒绝退货的理由。值得注意的是,退货前提是消费者要保证商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这其实也是对电商的一种保护,可以有效避免极少数消费者的故意刁难。

法律给力,消费者也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要养成良好的验货习惯。在拆封查验商品时,尽量不破坏商品的完好,在网购手机、相机等电子产品时要格外谨慎。比如电子电器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即包括“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届时即便告到法庭上,法律也不一定会支持。

标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拆封不退 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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