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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创新监管方式调整证券服务业务

2月29日,证监会发布消息称,为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向证监会备案的新要求,证监会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案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修订后的《证券法》创新监管方式,调整了现行的财务顾问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事前准入审批的监管体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为了规范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行为,修订后的《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还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报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监会表示,加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管理,是配合新《证券法》实施,获取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基础信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途径,也是证监会开展风险监测与预警、提高监管工作针对性的基础性安排。

业内人士指出,证券服务机构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发挥着资本市场“看门人”的重要作用。加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管理,是配合新《证券法》实施,获取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基础信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途径,也是证监会开展风险监测与预警、提高监管工作针对性的基础性安排。

《备案规定》共20条,主要规定了备案主体、备案范围、备案时点和备案程序。记者了解到,《备案规定》起草遵循了以下三方面思路:

一是明确证券服务机构备案“事后备案”“告知性备案”的性质。严格遵循“放管服”要求,坚持“备案”的非行政许可法律定位,明确证券服务机构备案属于“事后备案”“告知性备案”的法律性质,不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设定前置性条件,防止借备案之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二是坚持简政便民原则。《备案规定》定位为程序性规范,采取“规则+附表”的形式,提高证券服务机构备案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聚焦监管的有效性,科学设计备案材料,避免追求“大而全”,过度增加证券服务机构的负担。

三是兼顾不同类别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备案要求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尽可能寻求各类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备案要求的“最大公约数”,在《备案规定》中作出统一规定,同时充分考虑不同类别证券服务机构的差别,相应作出差异化安排,以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此外,在坚持“事后备案”、“告知性备案”的定位,本着在实现有效监管的同时尽量减轻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负担的考虑,《备案规定》设计了以下几个备案时点:一是在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备案: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备案;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间早于签订服务协议时间的,应当在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备案。二是在证券服务机构发生重大事项时备案。三是每4月30日前办理年度备案。

证监会表示,在后续落实《证券法》和《备案规定》工作中,将主动做好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备案信息共享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合作机制,为证券服务机构的备案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

标签: 证券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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