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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重庆两地62项税收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统一

中新网成都12月31日电 (记者 刘忠俊)记者12月31日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获悉,四川、重庆两地联合发布了《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及《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下称:《裁量基准》),将两地62项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处罚标准进行了统一。

据了解,《实施办法》及《裁量基准》的制定和实施,旨在通过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细化量化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尺度,有效提升税务执法精确性,进一步保护川渝两地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为川渝两地纳税人提供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税收营商环境。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范围、裁量方式、处罚情形、处罚数额、裁量程序、备案监督等予以了明确和规定。《实施办法》也为川渝两地税务机关提供了明晰、具体的执行标准,让执法人员在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有办法可依,对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而《裁量基准》明确了包括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违法等在内的7大类62项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并综合违法次数、情节、涉税金额及遵从度等将违法程度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和严重四档,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确定不同档次税收违法违章行为罚款金额的上下限,实现同类案件“同一把尺子”来裁量,避免过罚失当、宽严失度、同案异罚等情形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如有此前已发生但未处理的税收违法违章事项,将按照原裁量基准制度执行。但若依照最新规定对纳税人有利的,可适用最新规定执行。

下一步,四川、重庆税务部门还将共同推动制度和技术融合并轨,完成裁量基准在信息系统嵌入工作。届时将实现税收违法违章行为自动识别、违法违章情节自动判断、“首违不罚”判断提醒等程序环节信息化,执法人员裁量空间进一步压缩。(完)

标签: 实施办法 违章行为 裁量基准 裁量权 川渝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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