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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6723万 贵州茅台酒销售公司原总经理一审被判13年6个月

中新财经2月7日电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助理,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马玉鹏受贿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书,马玉鹏因受贿6723万元,在一审判决中获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马玉鹏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副经理、总经理以及国酒茅台(贵州仁怀)营销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陈某军、杜某杰等25人在茅台酒经营及签批零售茅台酒、增加茅台酒供应量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陈某军、杜某杰等25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722.949249万元。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认为,马玉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

根据一审判决,马玉鹏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其受贿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完)。

标签: 马玉鹏 中国裁判 谋取利益 并处罚金 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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