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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一个“本人同意” 理发店肖像侵权赔了1548元

■本报记者 郑铁峰

一张烫发照片被商家发上网做成了广告,消费者本人竟然不知情,浙江省永康市一家理发店因侵犯了消费者的肖像权,不仅赔礼道歉、删除侵权照片,还赔偿消费者1548元。

消费者投诉 露脸烫发照被店家擅自用于广告宣传

2021年3月2日,永康小伙子小杨花406元在当地一家理发店烫发,烫好剪过之后,理发师说“剪得很帅”。小杨本想用手机自拍,理发师说:“店里有数码相机,让店里人帮你拍,P好后发你微信。”小杨同意后现场拍照6张,次日微信收到照片。

2022年1月15日,有好友在群聊时发了两张小杨的截屏照片,这时小杨才发现,自己去年烫发时所拍的照片被该店用在美团和抖音上做了广告。当日,小杨与该店沟通理论,理发店很快便赔礼道歉,并删除了美团和抖音上的相应照片,但并未对其索赔要求进行回应。

随后,小杨以“消费者肖像权受侵害”为由将该店投诉到当地消保委,索赔因侵权造成的相关财产和精神损失2000元。

理发店承认事先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便将照片发到美团等平台进行理发师作品展示,情况属实。“消费者给好评,我们再发到网上。”店方表示,开店多年来都是这样做的,第一次接到类似投诉。对此小杨表示,对该店烫发(拍照)服务给好评,不等于同意店家使用(公开)自己的露脸烫发照片做广告。

消保委说法 广告中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违法侵权要担责

永康市消保委调查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属于侵权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涉事理发店作为经营者、拍照者和广告主,上网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展览)时,未经小杨同意,擅自使用、公开其露脸烫发照片,且不属于法律许可的合理使用肖像行为,应当认为存在过错,已构成对消费者肖像权的侵害,同时构成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形象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处理结果 商家赔礼道歉、删除侵权照片、赔偿损失

侵权造成损失,有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之分;精神损害,有严重和不严重之别。损失赔偿数额,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举证的难点。

小杨虽然未能证明其所受的财产损失,未能证明该店因该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实际获利情况,但小杨的涉案照片,被该店擅自使用在其所经营的网店上,并作为该店所销售服务的卖点之一,具有明确商业宣传用意,广告(展览)持续时间较长,必然会给该店带来一定的宣传效益。

永康市消保委建议双方综合衡量彼此的职业、知名度、影响范围、该店的过错程度、侵权目的、方式、场合、涉案服务的销售价格、销量等因素,酌情合理商定具体赔偿金额。

2022年1月25日,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以侵权期间“涉案服务已售6单、销售单价258元/单”来计算侵权赔偿金额,理发店当场赔偿给小杨1548元。

标签: 手机自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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