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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直播打赏须合理界定平台责任

□ 薛 军

不久前,有媒体报道,某公司财务人员因沉迷网络直播,挪用公司资金,在不同平台频繁进行高额打赏。由于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甚至导致公司经营陷于困顿。这起极端案例再次引发了公众对直播打赏乱象的关注。

近年来,伴随着网络直播技术的发展,借助于直播进行各种信息发布、社交娱乐以及商业营销等活动日益增加。用户打赏,是直播平台及主播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了获得更多的打赏收入,直播平台及主播不断尝试各种手段来增加用户关注以及在线时长。挪用公款、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主播、未成年人大额打赏主播等案例不时出现。

网络直播打赏中的这些乱象也引发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在不久前开展的2022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中,网络直播打赏被列为重点治理对象。网络直播打赏牵涉多方主体,要有效治理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关键在于落实直播平台的管理责任。关于直播平台的责任,我国在这几年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政策。2020年11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2021年2月,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些文件对直播打赏提出了一系列规范管理的要求。如规定网络秀场直播平台要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平台应对用户每次、每日、每月最高打赏金额进行限制;对单日打赏额度累计触发相应阈值的用户进行消费提醒,必要时设置打赏冷静期和延时到账期,等等。

上述文件针对直播打赏的治理,以落实直播平台的治理责任为主要抓手。这一思路从整体而言是值得肯定的,但也需要考虑平台责任的合理边界。直播打赏作为一种商业运营模式,其有效运行离不开直播平台所提供的技术以及运维方面的支持,因此结合直播平台的技术以及运维方面的底层逻辑,更加精准、合理地界定直播平台的责任边界,显得尤其重要。

现实生活中的互联网平台类型千千万万,但平台运行的底层逻辑是相通的。我国电商法关于平台经营者责任的规范体系仍然具有适用的空间。平台责任的首要内容是把好“入门关”,这一点在互联网直播平台责任的落实中同样如此。只要把好了“入门关”,那么针对存在不良失范行为的主播进行基于账号的管理,就有了坚实依据。此外,备受关注的关于禁止未成年人打赏的问题,也就能得到有效解决。在这一责任的落实上,直播平台的确仍然有很大的提升与改善空间。

另外,借助于直播平台的技术能力而进行的运维活动,例如直播平台的频道设置、关键词检索、算法推荐等,毫无疑问可以直接通过对直播平台提出相应要求来予以解决。比如说,在频道设置上不打擦边球,不设置诸如“性感”“诱惑”等固定的频道。在站内搜索功能上,也不要提供类似的搜索关键词推荐或提示等。在运用算法推荐内容时,应合理设置权重,更多推荐积极健康的直播内容。这些都是直播平台自身能够做到的。另外,针对主播可能存在的诱导打赏等不良行为,直播平台需要加强日常性监测,积极受理用户投诉举报,并据此对相应的主播采取管理措施。

切实落实直播平台的上述治理责任,应该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遏制直播打赏中存在的各种乱象。但实践中也应当合理确定平台责任的边界,不能因为一些特殊极端个案,就让直播平台承担与其技术和运维底层逻辑难以匹配的责任。如果无限扩大平台责任,可能也难以取得好的效果。总之,强化平台责任非常重要,但合理界定平台责任的边界是关键。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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