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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销售何时休?消费者遇到侵权如何解?听听专家怎么说!

人民网北京4月28日电 (记者张文婷)在日常消费中,大家经常会被捆绑销售的产品或服务所困扰。在人民投诉平台上,购置房产捆绑车位或者装修包,购车时捆绑销售相关汽车配件、用品、保险等投诉不断。与此同时,互联网平台捆绑销售亦问题繁多。对于这样的捆绑销售如何“解绑”呢?遇到侵权,消费者如何处理呢?

近日,人民网联合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消费洞察栏目系列访谈。本期围绕“捆绑”消费何时休,消费侵权如何解这一主题,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中消协专家委员会委员吕来明、中消协法律部干部潘腾飞向广大网友做出了解答。

捆绑销售为何备受商家青睐?

所谓捆绑销售,是指经营者在正常销售一种商品或服务的同时,采取默认勾选等方式强制或误导消费者购买其它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潘腾飞表示,在消费者日常生活中,捆绑销售一般有三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同种商品的捆绑销售,第二种是赠品式的捆绑销售,比如超市在促销时的买三送一,第三种是互补式的捆绑销售,所谓的互补一般是指两个商品之间功能上的互补。

“经营者之所以这么热衷于捆绑销售,是因为有利于提高经营者的利润和竞争力。比如从竞争力来讲,经营者可以通过捆绑销售把自己具有的某种商品的市场支配地位,传导到需要被捆绑销售的产品上面,从而提高这种被捆绑商品的市场竞争力。”潘腾飞说,捆绑销售还有利于提高经营者商誉和利润,这样的捆绑销售常见于一些潮牌或跨界联名产品。两种品牌之间通过互动,共享自己的销售渠道,使需要被捆绑销售的产品在打开新市场时减少宣传费用,同时这种跨界联名的捆绑销售对于年轻人非常具有吸引力。

对此,吕来明也表示,有些商品的销售热度与市场追捧度不同,而捆绑销售则将热销的商品和较为冷门的商品放在一起,这样商家可以达到销售更多不同种类的商品的目的。“捆绑销售从商家的角度来讲,有利于扩大它的影响力与经营领域,从而使它的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高,在竞争中取得一定的优势地位。”吕来明说。

搭售商品需明显标注 赠品有问题可以维权

谈到捆绑销售所涉及到的法律,吕来明强调,首先是《反垄断法》,即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进行不合理的搭售,就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就是违法的。此外,《电子商务法》规定,经营者在搭售商品的时候,要用显著的方式向消费者提示注意。“如果没有采取相应方式,履行提示告知义务,即使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捆绑销售也是违法的。”吕来明说。

潘腾飞也表示,现在关于捆绑销售的法律规制,主要是《反垄断法》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经营者利用各种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或者不尽到显示提醒义务等不正当经营方式,误导消费者在捆绑销售中进行盲目消费。

谈到商家对捆绑销售的赠品问题不负责时,消费者应如何维权。吕来明解释,经营者在销售商品的时候,通过捆绑销售给予消费者的一种赠品,实际上是经营销售的商品和服务当中的整体组成部分。“所以,对于赠品,经营者依然要承担经营者对于商品质量的责任。除了合同责任方面要承担产品质量的担保责任,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时候还要承担产品责任。”他说。

潘腾飞提到,商家在消费者购物后赠送的商品,在法律上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虽然名为赠品,但其实对于经营者而言,也会把它的成本记录到自己的销售成本中。如果出现了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依据民法典和消保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赠品如果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完全可以要求经营者进行修理或是退换。

“建议消费者要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要尽量选择正规消费渠道,遇到捆绑销售时,要对交易规则和商品信息进行充分的了解。如果遇到一些不合理的情况,要及时的保留证据,积极地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的消协组织或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处理。”潘腾飞说。

不少消费者发现,捆绑销售的产品往往存在临期、过期情况。对此,吕来明表示,要对“过期”进行明确区分,临近过期的和已经过期的销售,是不同性质的行为。如果是已经过期的,就是违法行为,是属于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于即将过期的产品,只要没过期就是允许销售的,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捆绑销售将要过期商品时,消费者可能不太注意,买回去以后放过期了,会出现纠纷争端问题。

吕来明提到,捆绑销售即将过期的产品时,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告知捆绑销售的原因。如果经营者没有履行这一义务,模糊或隐瞒因即将过期而降价捆绑销售的情形,从而导致消费者造成损害,经营者也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消费者也有权维护自己的权利。

互联网平台捆绑销售存套路 下单前要擦亮眼

吕来明介绍,互联网平台的捆绑销售作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电子商务法》中已将该问题作为一个专门规制的对象。

《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也就是说,经营者要告诉消费者,并且是消费者主动勾选才能进行搭售行为。”他表示。

面对互联网平台捆绑销售的满满套路,消费者应如何维权?对此,吕来明建议,消费者首先应预防风险:“下单的时候要看清楚界面上到底有哪些项目,提供的是什么样的服务,不要急于点击全部的选项。”他提到,看清楚捆绑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及价格后,消费者根据情形决定是否选择,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误导性捆绑销造成的损失。针对违反法律的捆绑销售,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售后服务渠道进行投诉,同时也可以向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向法律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权。

标签: 捆绑销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电子商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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