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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视点!给鱼目混珠的“钻级酒店”套牢监管“紧箍”


(资料图)

万周

通过OTA平台(在线旅游平台)预订酒店,已成为很多人的首选,但在OTA平台选的星级酒店可能有猫腻。一些OTA平台将非五星级酒店,标上“五钻酒店”“金钻酒店”等字眼,给人以高品质的感觉,以此吸引消费者预订。然而,一些消费者预订了所谓的“五钻酒店”之后,却很失望。(9月19日《工人日报》)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网上预订酒店已成为不少消费者的首选。不过,在商业赛道日渐拥挤、市场竞争更加激烈的现实语境下,一些酒店经营者为了吸引更多消费者入住,遂在营销宣传方面动起了玩文字游戏的歪念,将本不具有星级称号的酒店冠上“星(钻)”字眼,让消费者认为钻级酒店等同于星级酒店。如此鱼目混珠,不仅误导了消费者,让消费者权益受损,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危害不容小觑。

众所周知,星级酒店是由国家(省级)旅游局评定的、能够以夜为时间单位向游客提供配有餐饮及相关服务的住宿设施。根据我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酒店按等级标准以星级划分,共5个星级标准。其中,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以下酒店分别由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市级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迄今为止,国家尚未出台钻级酒店评定标准,钻级酒店只是酒店行业的一个内部评定标准。部分酒店经营者故意混淆视听,以拉郎配的方式硬将自家酒店包装为星级酒店,已涉嫌多重违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酒店经营者把行业内部评定的钻级酒店混标为星级酒店,已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广告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酒店经营者以玩文字游戏的方式,让消费者误认为自家酒店虽然只是钻级酒店却等同于星级酒店,无疑已构成虚假营销宣传。

不仅如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酒店经营者将自家酒店虚标为星级酒店的营销行为,必然会对其他合规经营的同行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不能由其肆意妄为。

部分酒店经营者为抢占市场赛道,故意鱼目混珠地将行业内部评定的钻级酒店标榜为星级酒店,既折射了其为了利益最大化罔顾法律的心理,也反映了市场监管未完全到位的尴尬。因此,若要狠刹酒店经营者的虚假营销宣传行为,监管部门还应摒弃“不告不理”的被动式执法,主动出击,用好用活现有的法律规范,对酒店经营者虚假宣传的行为坚持露头即打,该罚款的依法顶格罚款,该吊销营业执照的坚决吊销。用依法监管给其套牢法律责任的“紧箍”,倒逼其主动向消费者明示钻级酒店与星级酒店的区别,让自身的营销宣传行为循法而行。

市场经济,大浪淘沙。酒店经营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尽管强化营销宣传是做大市场份额的必选题,但无视法律红线的虚假营销宣传始终是“一锤子买卖”。在法治更加健全、市场秩序更加规范的今天,酒店经营者只有与法相向而行,自觉摒弃虚假营销宣传,专注于服务质量的改善,才能真正赢得消费者、赢得未来。

标签: 酒店行业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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