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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揭秘”个人信息泄漏源,金融消费者如何避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作者:亓宁

又到一年一度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金融消费者该如何避坑?

3月15日,公安部公布了8起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与金融消费者相关的信息泄漏尤其值得关注。比如给不少居民带来困扰的贷款中介“骚扰电话”,他们有多少是非法贷款中介?手中信息究竟从何而来?

河北公安机关破获的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或许可以揭开一部分“迷底”。经当地网安部门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刘某作为某金融公司负责人,为开展贷款业务,非法向物业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电信运营商等行业内部人员购买大量有贷款需求人员个人信息,组织员工假冒银行工作人员推销贷款服务,并将公民个人信息转卖,非法获利630余万元。河北公安机关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63名,查获公民个人信息一批。

事实上,去年以来,除了吸引、诱导消费者办理车贷、保单贷、装修贷等“传统”方法,在存量房贷与新增首套房贷利率差距拉大,基金、理财、存款等收益下滑,房贷与经营贷、消费贷利率悬殊等背景下,不少贷款中介加大经营贷、消费贷宣传力度,并借机扬言可提供房贷转经营贷、经营贷付首付等服务,监管部门为此已多次提示风险。(详见报道:不法分子盯上这些漏洞,金融消费者如何做好个人信息保护)

而且好消息是,近期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通报一起涉及超过20亿元信贷业务违法案件的同时,确定开展为期6个月的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其中明确提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员工行为管理,排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基层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私下勾结贷款中介、向客户推荐贷款中介、放松对贷款中介推荐客户的审贷标准和贷后管理标准等问题;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贷款中介黑名单制度,对诱导、帮助借款人违规申请贷款的中介,纳入合作黑名单。

但除了监管整治,个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掌握正确的维权方式也较为关键。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个人向个人信息处理者主张侵权责任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个人信息处理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对此,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舒提示,金融消费者还应该加强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时的证据收集意识。

一方面,消费者要注意保留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事实证据,比如个人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姓名、年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信息被泄漏的事实;另一方面,证明个人信息受侵害是由侵权行为人实施的证据也很重要,比如在接到骚扰电话、邮件时,通过保存相关电子记录、录屏录音等,以备日后能够追溯到侵权行为人。

如果个人难以查证信息泄漏源的,也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网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请求该等主体进行调查、取证。另外,对于中介出售自身个人信息导致接到各种推销电话甚至直接导致财产受损的,李舒建议,个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1条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起诉不法中介要求赔偿损失;对于不法中介非法向他人出售、提供个人信息涉嫌犯罪的,个人也可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案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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