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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两院”联合印发实施办法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 焦点要闻


(资料图)

中新网沈阳6月1日电 (记者 王景巍)6月1日,记者自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联合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依法有序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标志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辽宁实现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

据了解,《实施办法》共6个部分29条,从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总体原则、适用范围、启动方式、案件办理及审查、跟踪回访和诉源治理等方面作出系统性规范。

哪些涉企犯罪案件可以适用合规改革?《实施办法》明确,“两院”在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应坚持企业自愿、平等适用、依法有据和实质整改等原则,对于企业等市场主体及相关涉案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涉企犯罪案件,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案企业、涉案人员认罪认罚;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涉案企业采取了积极退赃、赔偿损失、补缴税款、修复环境等弥补因犯罪造成损失的措施;涉案企业具备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的基础条件并自愿适用合规整改。

如何在审判环节启动涉案企业合规考察?《实施办法》规定,一般是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涉企犯罪案件后,在受理案件十日内书面告知涉案企业、个人关于企业合规相关规定及权利义务,由涉案企业、个人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适用涉案企业合规考察的,应当商请人民检察院启动合规考察程序,一般由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合规考察工作,人民法院可对案件延期审理。

在建立协同监督机制方面,《实施办法》明确,“两院”可以共同对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整改报告、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报送备案事项及关于第三方机制启动与运行的程序性事项进行审查,监督第三方机制依法合规运行,保证企业整改取得实际效果。

合规整改结果如何运用?《实施办法》指出,企业合规考察相关材料经法庭举证质证后,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从宽处理的依据。人民法院对进行了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决定是否从宽及从宽幅度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

为推进行业合规,《实施办法》规定,在办理合规案件过程中,发现特定领域、行业存在合规隐患、管理漏洞,需要及时消除的,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在案件办理结束后,也可以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制发司法、检察建议,督促行政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及时强化特定领域、行业的合规建设,促进从个案合规提升为行业合规,实现系统治理、诉源治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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