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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能撤离珠海,不宜说成“恶意赔偿”

佳能撤离珠海,不宜说成“恶意赔偿”

■ 观察家

公众应该乐见佳能的表现,而不是恶意揣度。

前段时间,佳能宣布关闭经营了32年的珠海工厂,引发网络关注。而更引人关注的,则是佳能珠海对员工十分优厚的经济补偿。

根据佳能珠海的公告,补偿金分为五部分:经济补偿金、特别慰劳金、就业支援金、感怀铭记奖金以及春节慰问金。关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计算标准是,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以3倍数额作为上限计算,且计算工龄的最高年限为12年,但佳能珠海本次优待方案不设定该上限。

这份补偿收获了不少好评,有网友评价是“分手快乐”的典范。不过,也有不同的声音出现,说这是“恶意补偿”,故意拉高了国内企业的补偿标准,“扰乱”市场环境,似乎佳能不怀好意。一时间,“恶意补偿”的论调传播甚广,但这种违背常识的论调显然站不住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兴衰成败是很正常的。因为智能手机对卡片相机市场的冲击,佳能选择关闭珠海工厂,这是基于市场的选择与企业经营状况决定的,而优厚的补偿,也是佳能自愿选择的“体面离开”。

佳能的补偿标准或许高于法律标准,但这并不难理解。法律规定的是底线,企业在这个标准上自我加码,原因可能是多元的,或是因为企业文化,或是财力雄厚,当然功利地想,也可能是通过塑造企业信誉和企业形象获得长远回报。

但无论如何,企业更厚道地善待员工,双方和平分手,这是值得鼓励的。而用诛心之论来评判佳能的遣散补偿,这显然是不合适的。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如果把自己代入成即将离职的员工,谁又不希望自己的劳动有充分的补偿,谁又不希望多一份安全感呢?

客观来看,佳能的补偿标准确实高于同行,这可能会给其他企业造成一定的“压力”。但也不用多虑,佳能自觉自愿,但不会也不可能强制其他企业“抄作业”。

其实,我国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规定是很细致的,计算金额并不低,相当多的规定都是偏向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比如离职时员工在本单位“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等等,都更有利于劳动者。

如果企业都能按照法律规定足额补偿,即便不如佳能那般优厚,那也是尽到了企业责任,同样是体面的。因此,公众应该乐见佳能的表现,诋毁显然不是合适的评判姿势。同时,该事件也是个提醒,佳能补偿比法律规定更多,并不是要求状况不同、财力不一的企业都对标超高标准,而是更应该盯住“法律规定”四个字。这四个字,就是企业绝不能突破的底线要求。

□江城(媒体人)

标签: 佳能 法律规定 恶意补偿 劳动合同法 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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