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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微资讯!国家药监局公开征求《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中新网8月18日电 国家药监局网站17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2年8月17日—9月6日。

具体来看,关于实名登记,征求意见稿提出,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入驻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3年。


(资料图)

关于日常检查制度,征求意见稿提出,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日常检查制度,日常检查包括入网产品信息发布检查、日常经营行为检查等。日常检查应当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检查频次、检查内容等,并在检查完成后形成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包括检查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身份信息、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处置措施等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开展检查之日起不少于2年。

关于入网产品发布信息检查,征求意见稿提出,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发布化妆品产品信息时开展入网检查,核实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发布的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的一致性。鼓励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开展入网产品发布信息检查,督促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全面、真实、准确发布产品信息。

违法行为制止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开展日常检查、监管公开信息自查或者其他质量安全管理活动时,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存在涉嫌违法经营化妆品行为的,应当依法或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及时制止,并保存涉嫌违法经营的证明材料。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将发现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涉嫌违法经营的线索转送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转送内容包括涉嫌违法的主体信息、违法行为相关情况说明、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已做出的处置措施等信息。若涉嫌违法经营的行为存在以下情形,属于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信息,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线索转送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一)因使用入网经营的化妆品导致人体全身性损害、危及生命或者造成死亡的;

(二)有证据表明入网经营的化妆品中可能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或者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三)入网经营的化妆品因质量安全问题引发舆情广泛关注的。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实际经营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经营的线索进行调查处置,经调查认为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涉及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及时向化妆品标签标示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住所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通报相关信息;经调查认为平台内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关于停止平台服务,征求意见稿提出,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并于15日内将处置结果报告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一)因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二)因化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被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四)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因涉嫌化妆品质量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且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依法或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暂停向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向其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中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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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电子商务平台 经营者应当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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