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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用人单位缓缴三项社保费最晚明年底缴清

中新网北京11月23日电 (记者 杜燕)今天,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北京市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于2022年底到期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最后补缴期限由原来的2023年2月23日前缴清,延长至2023年底缴清。参保单位可申请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为减轻困难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


(相关资料图)

《通告》再次重申了北京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范围,即符合《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4号)申请条件的参保单位,主要包括四类:

一是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行业5个特困行业;

二是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三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

四是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自愿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缓缴期间,要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保缴费部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也可参照执行。

《通告》明确,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最后补缴期限由原来的2023年2月23日前缴清延长至2023年底缴清。参保单位可以申请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参保单位需要申请分期或逐月补缴的,自2023年1月1日起,可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中选择“申请延长缓缴补缴期限”。参保单位应恪守诚信,同意协议后即申请成功。

缓缴、补缴期间,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社保缴费查询中显示企业为正常缴费状态。已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保费用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为正常缴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如有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完)

标签: 参保单位 社会保险费 职工个人 农副食品加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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