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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市场监管部门出台意见 对轻微违法“柔性执法”


【资料图】

中新网南京1月11日电 (徐珊珊)日前,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出台《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进一步明晰行政执法尺度,深化包容审慎监管。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经调查发现,市场主体涉嫌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且不存在证据损毁、危害发生或危险扩大等可能性的,不对与其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等实施暂时性控制。

《指导意见》明确,江苏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应当审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指导意见》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要求进行细化规定。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监管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确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法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

《指导意见》指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所依据的情形发生变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新发生或新发现的情形进行综合判断,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严把握行政强制措施,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和要求通过指导意见和清单的形式予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可以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降低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优化营商环境。

为规范江苏省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和民众合法权益,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还出台《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对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的含义、轻重程度、适用情形等作出规定。(完)

标签: 指导意见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 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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