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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速读:以社交媒体平台责任为中心 多方合力构建清朗网络空间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匡文波、姜泽玮、曹萩儿

近期,中石油高管牵手门事件、武汉小学生校内被撞及其母亲坠楼事件、广州地铁“偷拍”事件及各类延展话题反复登上微博热搜,吸引无数网友围观和讨论。微博作为主流社交媒体平台,活跃用户已达到5.9亿,尤其在青年群体中广泛使用,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近年来,大量网络舆论的发起与关键节点都和微博热搜话题密切相关,微博作为承载网络舆论的主要社交媒体平台,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也越来越大。然而,当前微博场域形成了重情绪、轻内容的表达,争议性话题比重大,虚假信息泛滥,舆情快速生产和发酵。公众被源源不断地裹挟、卷入,看似公众自由表达的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流量生意”。微博初期便已存在的虚假信息、泛娱乐化、商业炒作、舆情风险等问题,随着微博的传播力与影响力的提升,展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以“广州地铁偷拍事件”为例。四川大学新闻学院女研究生在地铁上质疑大叔偷拍但被证实是误会后,在微博上对大叔进行污蔑造谣。这一事件迅速登上微博热搜并持续发酵,引发广泛关注,在经历了当事人和解道歉、主流媒体和公众人物下场点评、当事人亲友发声、学校发表处理结果等系列事件后,相关讨论至今尚未平息。在这一事件进程中,公众或对有关发声者的言论不满,或对涉事女生本人保研经历抱有疑问、又或对处理结果存在异议,引发大量观点对立、情绪宣泄等网络暴力行为,以及对当事人和涉事相关主体人肉搜索、造谣污蔑等侵权行为。社交媒体热点内容治理及平台落实主体责任的话题也有必要被充分探讨。除了社交媒体平台的自我规范,还应从监管部门、行业协作、用户素养提升等角度出发,协同进行网络治理,致力打造清朗的网络环境。

平台企业内部治理:优化热搜排名机制 开拓可持续发展模式

微博热搜的实质问题是互联网作为公共信息平台的公共属性和它作为企业的商业属性以及媒体的导向功能之间的冲突的外化。网络平台因其具有的生态圈属性,需要承担不同于一般市场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尤其要重视履行“作为社会资源配置平台”的社会责任。面对微博热搜运营中存在的内容问题及其舆论导向后果,平台需要加强对自身搭建的生态圈的内部治理,优化热搜排名算法机制,开拓可持续发展模式。

网络平台应以商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相统一为原则,不断自我审查与改善平台内部的运营机制。微博热搜排名决定了哪些事件、人物、话题能够被公众可见,本质上具有为公众设置议程的强大功能,亦是引发和引导舆论的显性手段。哪些议题及内容应当拥有可见性,哪些主体应当拥有可见的权力,需要从社会整体的利益出发来考量。面对热搜话题背后多方利益围绕可见性的交融与冲突,作为把关人的平台及其算法规则应当始终以社会利益为中心,防止被特定个体、群体或组织的特殊利益裹挟。只有使平台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主旋律相吻合,才能维持平台的公信力与用户信任度,才能做到平台生态圈的长期持久运行。

行业联动横向监督:加强平台合作关系 建立健全行业规范

目前,无论是我国还是主要发达国家,平台型互联网行业都表现出极强的垄断性,每一类垂直型社交媒体基本只有一至两家平台或企业在运作,部分企业还可能同时拥有不同领域的多个平台。由此,造成了平台在进行运营管理、参与公共事务、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的消极倾向可能,垄断环境下平台运营中的违法、违规以及不作为所带来的后果普遍程度较轻。但是也应当看到,网络平台企业之间也存在多样的商业合作与竞争关系,应当充分利用行业内不同企业主体间的关系,形成良性的行业监督以规制平台运营的伦理与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市场与社会在网络治理中的参与性也初步显现,由互联网公司为主要构成的中国互联网协会开始建立中国互联网产业的自律规则。建议不同企业开设的新媒体平台之间进一步加强合作,成立网络空间治理的联盟、协会、组织等,制定共同的行业规范与运营理念,统一网络内容治理的标准,不同平台及企业之间可以相互监督、互利共赢。

当今的网络平台已经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向媒体靠近,例如微博最早是作为娱乐圈的社交媒体出现,其定位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新闻机构,但其业务在事实上已经包含了传统新闻媒体的功能与职责。在网络平台与新闻业的融合发展进程中,不仅仅是传统媒体需要吸收互联网行业的优点,将社交媒体的文化与运营理念融入新闻的生产与传播;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也需要向传统新闻业学习,从事平台运营管理的职工亦需要向新闻记者、编辑等从业者学习,这恰恰是现阶段媒体融合中较为欠缺的方面。

网络信息法治监管:加强网络平台法治建设 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互联网平台需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也在逐渐明确与具体化。面对新兴传播媒介、传播技术生成的新现象、新产品、新服务以及新影响,法律的滞后性与网络传播的动态变化之间仍存在矛盾。例如,微博热搜榜单究竟属于何种信息服务?这个问题尚存一定争议。目前,有新闻说、广告服务说、信息搜索服务说等多种,而不同的服务类型定位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其履行的责任与义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但是,正因为微博热搜榜在作为客观信息发布的同时又提供有偿上榜服务,使其处于现有法律的灰色地带,广告、新闻、信息搜索的相关法律法规均无法完全适用于这一新兴的网络信息服务。未来应尽快基于现有的立法情况,完善行业法规与法律解释,明确各种新媒体传播产品、服务以及现象的法律适用,尤其对于微博热搜等之于社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信息服务,不能成为法律规制的盲区。

同时,对社交媒体平台的法律治理应迫切加强对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等用户个体权益的尊重与保障。随着移动传播、大数据与算法传播的影响,社交媒体中对个人隐私侵犯的问题日益明显,并在近年来越来越多地引发用户的不满与抵抗,得到各界学者的广泛关注与重视,加强社交媒体平台治理中对个人信息与隐私的保护是目前重要且紧迫的任务。

对社交媒体平台的法律治理还需要把握言论自由与言论责任之间的矛盾关系。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的自由。但是,所谓言论自由并不是无条件、无限制的自由,人类行为中的任何“自由”之于社会环境中都必须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自由。如果过于强调网络表达的自由,可能会助长网络不文明、网络暴力等行为的滋生,加剧群体对立与矛盾激化,不利于公共舆论的良性运转,甚至可能给蓄意策划的违法内容及互动行为留有空间。另一方面,也需要看到对用户个体言论责任要求的尺度问题,如果把网络内容治理的责任全部推给个体用户,可能会造成网络表达时的心理负担过重,甚至是社交媒体倦怠、内容分享回避等寒蝉效应。为此,网络治理的同时需要把握用户言论自由与言论责任之间的矛盾关系,尽可能平衡处理好网络表达的尺度,并在不同的传播情境下作出符合实际的调整。

用户素养培育:改善情绪化社会心理 营造理性网络表达空间

微博用户以及大部分“广场型”网络平台用户存在明显的情绪化特征,尤其对于热衷分享内容、发布信息的微博用户而言,感性大于理性、观点重于事实、价值胜过内容成为网民表达的整体特征。随着网络传播的发展,网络用户的新媒体使用心理及行为也在发生变化,相比早期的网络暴力、网络不文明行为,当今的网络用户与(自)媒体会表现出更加适应与利用平台机制、审查制度、热点话题的特点,这也使得网络情绪化传播的技术手段更加精细化与隐蔽化,为网络空间治理带来了更高的要求与挑战。情绪化传播一方面给平台媒体的运营带来了商业契机,刺激用户的浏览、表达、互动,以此为平台贡献内容与流量;但另一方面,一味迎合、助长用户的情绪化心理与行为将使网络舆论的方向愈发具有不确定性风险、负面价值偏向以及群体间的矛盾与对立,长此以往将严重损害网络空间的生态文明。这种情绪化的社会心理一旦形成并得到多方力量的不断滋养,其负面影响还会逐渐从线上交往渗透至线下社会。因此,我们必须对可能到来的“情绪化社会”给予足够的警惕,加强对微博等网络平台用户的情绪化心理与表达行为的引导,这也是培育用户媒介素养的一项关键性、基础性的任务。

从认识及思维的方式来看,培育媒介素养的总抓手在于提升网络用户的理性思维,在网络空间情绪化氛围大行其道的当下,亟需呼唤理性价值的回归。培育用户的理性思维在媒介使用中可以具体表现为:使用户能够冷静、平和地阅读网络信息,对获悉的信息持有一定的怀疑和批判意识,在思考媒介内容的观点、浏览其他网友的评论时能够保持客观、中立的基本态度,在参与网络表达与互动时能够遵守基本的网络文明规范,并在公开表达之前经过审慎思考与反思的心理活动等。

在网民心态的形成与培育过程中,网络平台的运营机制、职业媒体与自媒体等意见领袖扮演重要角色,普通用户的心理及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议程设置、意见领袖与多级传播、沉默的螺旋等传播效应的影响,因此培育网民理性思维的首要工作即在于加强对平台机制以及各大网络意见领袖主体的理性思维培育或约束,需要联动法律法规的底线保障、职业新闻媒体的行业规范、网络平台对用户行为的管理准则、技术与算法推荐的变量权重等多方制度规约,对过度情绪化的发文、话题、热搜等予以控制,以广告、弹窗等形式提醒用户需要注意的表达规范,惩治刻意营造情绪化舆论的账号主体。(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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