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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拟规定理财公司应设立首席合规官

中新财经4月29日电 29日,中国银保监会就《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提出,理财公司应当在高级管理层设立首席合规官。负责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并可以直接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更好发挥其监督制衡作用。

对强化理财公司受托管理职责的规定

《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对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内控制度体系,并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

一是强化产品设计和存续期管理。要求理财产品发行前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持续跟踪每只产品风险监测指标变化情况,开展压力测试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二是完善投资和交易制度流程。要求按照最小权限原则合理划分投资权限,建立投资授权持续评价和反馈机制。明确不同类型资产投资审核标准、决策流程、风控措施和投后管理要求。健全交易全流程管理制度,有效识别和控制相关风险。

三是加强重要岗位关键人员管理。实施岗位责任制度和不相容岗位分离措施,强调开展投资交易应当使用统一配置的通讯工具并进行监测留痕。

四是强化与母行风险隔离。要求理财公司对每笔投资进行独立审批和投资决策。全面准确识别关联方,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

在同类业务规则一致性上的规定

《办法》充分对标国内外资管行业良好监管实践,结合理财公司特点细化了相关要求。

一是设立首席合规官。负责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并可以直接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更好发挥其监督制衡作用。

二是建立人员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实行证券投资全员登记制度,明确投资人员、交易人员名单,及时公示投资人员任职信息。

三是加强交易监测、预警和反馈。实行公平交易、异常交易制度,前瞻性识别和防范风险。实行集中交易和交易记录制度,确保投资和交易相分离,以及交易信息可回溯、可检查。

四是强化信息隔离。建立信息隔离和投资者信息使用管理制度,严禁违规查询和泄露信息。

对加强理财公司内外部监督的规定

《办法》坚持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管相结合,共同推动理财公司完善内部控制长效机制。

一是要求理财公司内控职能部门至少每年组织内控考评,考评结果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二是要求理财公司内审部门至少每年开展内控审计评估,发挥监督制衡作用。

三是监管部门加强持续监管,逐步建立理财公司评价体系,提升监管有效性。

《办法》是理财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发布实施《办法》有利于统一同类资管业务监管标准,增强理财公司法治观念和合规意识,促进构建与自身业务规模、特点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内控合规管理体系,推动理财行业形成良好发展生态。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做好《办法》征求意见工作,持续督促理财公司强化内控合规管理建设,提高经营管理质效,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促进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完)

标签: 理财公司 风险隔离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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