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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热消息:处理劳动争议不能“调而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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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劳动争议不能“调而不解”

李万祥

推动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随着市场主体数量不断扩大,用工方式更加多元,劳动争议呈现数量多、调解难的特点。从近年公开数据看,全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和涉及劳动者数量逐年上升,而近3年调解成功率只有70%左右。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推动解决问题关口前移,促进协商调解规范化、法治化,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协商调解因具有柔性高效、灵活便捷等特点,是劳动者维权首选。协商调解的前提是平等公平,目的是解决问题。然而,由于用人单位内部制度不完善,协商、申诉等渠道不畅通,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难以充分表达诉求意愿;有些单位有时还会抱着“拖得起”的心态,拖延处理争议时间;经协商调解后,仍会遇到“调后未解”“只调不解”等执行难问题。这些都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便利劳动者维权,一方面要加大协商支持力度,延伸调解组织触角。如浙江宁波市人社局探索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在村、社区及工业园区,帮助劳动者就近就地维权;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推进“互联网+调解仲裁”,借助信息技术让劳动者维权“少跑腿”。另一方面要提高维权质效,促进源头治理。用人单位要积极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和利益协调渠道,完善申诉机制,及时回应劳动者协商诉求。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要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争议协商。同时要进一步强化调解协议履行和效力。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或法院在调解程序后出具的调解书,都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

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是双赢之举,对各方都有利。用人单位通过协商将争议“内部消化”,可进一步优化规章制度,增强劳动者对规章制度的认同感,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从而预防劳动纠纷风险。随着相关政策举措落地见效,协商调解组织体系进一步优化,广大劳动者将能够享受到更多方便快捷的维权服务。(经济日报)

标签: 劳动人事 构建和谐 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关系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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