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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两部门发文拓展商业银行风险分类资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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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2月11日电 (记者 王恩博)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日正式对外公布,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份文件明确,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

信用风险是中国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和基础。上述两部门表示,近年来,中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存在一些短板与不足。

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旨在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在借鉴国际国内良好标准,并结合中国银行业现状及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实施《办法》,对推动商业银行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而言,《办法》要求商业银行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对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表内外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与现行监管制度相比,《办法》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定义,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进一步明确了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与要求。

如何理解这一新的风险分类理念?两部门在答记者问中解释说,根据现行监管制度,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关注类,也可以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

此次《办法》则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完)

标签: 金融资产 巴塞尔委员会 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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