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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部门: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 降低企业社保负担

中新财经2月18日电 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二部门印发的《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对外公布。其中,财政税费政策包括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降低企业社保负担等内容。

《若干政策》提出,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若干政策》,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若干政策》还提出,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完)

标签: 若干政策 折旧年限 适用主体 税费政策 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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